一、 案情简介:

李某夫妇来到公证处,称他们于2000年结婚,2011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李某想将婚姻存续期间房屋产权全部办理到妻子肖某的名下,要求我处为其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我处在收集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受理了公证申请。

在办理约定协议书公证时,如何操作却引起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两种;一种认为应先为李某夫妻办理财产约定协议书,确定李某与肖某的在上述房屋产权中各占有份额比例,再为李某与肖某办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李某将约定归自己所有产权份额无偿地赠与给肖某个人所有;另一种是认为公证处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约定协议书中直接将李某夫妇的共有财产约定给妻子肖某所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均与李某无关。

二、 两种办证法律依据

第一种办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办证的理由:夫妻财产约定书是夫妻之间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财产权利以及债务归属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双方按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双方进行约定的行为如约定协议书的订立、履行、权属的变更、登记等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公证处的公证仅是对他们之间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三,笔者的观点及思考

笔者认为应先为李某和张某夫妻先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再为他们办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一方将自己的产权份额无偿地赠与给对方所有。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规定

1、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维系的经济基础,它影响着婚姻家庭和谐和团结,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产生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形式。“一种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约定财产归共同所有;三是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范围也作了归纳。

2、司法部关于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应当采用分别所有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夫妻财产制度。共同所有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混合所有制:即夫妻双方协商将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之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此规定说明,公证处办理约定协议公证不能超出婚姻法的规定范畴任意约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实践运用:

1、主要的案件类型

我国是一个礼仪之帮,每个家庭把婚姻关系,家庭稳定看得较重,夫妻间对财产的归属问题看得比较淡泊,年龄较大的夫妻大部分没有约定财产的意识。在我处办理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的多为再婚夫妻或者是为准备结婚,约定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明确双方婚后的权利和义务。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国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夫妻之间办理约定协议的逐年增加,据统计,我处2009年受理办结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26件,2010年受理办证44件,2011年受理办证50件,约定所涉及的财产也越来越多样化,内容不受限制,可以分别所有,可以部分共同所有。如:工资作为维系家庭基本生活家用,约定为共同所有,其他收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把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约定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特别是限购房屋政策出台以来,有的夫妻想办法把共有的财产进行约定,赠与到夫或妻一个人的名下,以达到多次购房的目的。

2、房管部门税费收取情况

武汉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没有明文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收费项目,实际操作中约定财产协议书的税费比照赠与房产税费进行收取,征收标准为,按房屋计税个契税4%,印花税0.05%,交易手续2.5/平方米,登记费80元。

3、正确区分约定协议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可对财产进行三种不同的约定,没有规定夫或妻可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全部约定给一方所有,为何排除这种约定的形式?笔者认为有制定者可能是基于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的因素。但作为执行国家法律的证明机构,我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擅自超越法律规定办理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和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不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离婚,法律对财产分割的归属问题没有限制条款,夫妻之间可以分割成共有,也可以分割为一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适用的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两者适用的法律条文不一致,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致。

四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具体操作要求

(一)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提交结婚登记证书

3.财产权利的凭证

二)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操作流程

公证员应严格依照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办证。首先,向办证当事人讲清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三种形式,让当事人完全了解法律规定;其次,告知当事人先确定双方占有财产的份额,达成协议,并签订约定协议书;再次,一方将约定协议中属自己的产权份额通过赠与的形式赠给另一方,并作为对方个人财产,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约定协议书和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

1、协议书不能约定放弃继承权,继承权是基于身份产生,不能自由约定;

2、协议仅限于夫妻之间,不能约定给子女,这属于另外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协议只能就一方或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不能就对他人(如父母)名下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

4、所涉及财产被查封、扣押的,应不予办理

5当事人为了规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的,应不予办理

                        琴台公证处   曾庆玉